占有首先是民法中的壹個概念。占有是對事物的實際控制和掌握,是指主體基於占有的意思實際控制事物的事實或狀態。刑法上的占有不同於民法上的占有。在民法意義上,占有是所有權的壹種權能。
所有權分為四種功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占有是所有權的基礎,其他三個功能沒有占有就無法實現。民法上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可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行為人通過法律規定的合法形式對物的掌握和控制。非法占有是非法占有或者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占有。非法占有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時不知道或者不需要知道其對財產的占有是非法的。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對某壹財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民法上的惡意占有與刑法上的非法占有類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是以實施犯罪的手段占有財物。也就是說,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以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實際掌握和控制他人的全部財產,使所有人失去對財產的控制。這種非法占有不僅是行為人自己所有,還包括行為人對自己控制、占有的東西的非法處理,如變賣贓物。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該類犯罪主觀故意的集中表現,而搶劫、盜竊、詐騙、貪汙則是實現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在表現。比如,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