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但16以上18以下,主要生活來源是自己勞動的人(即16以上18以下已經勞動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精神錯亂的人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刑法限制行為能力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其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為其法定代理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進行任何民事活動。年滿18周歲、精神健康的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