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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不吸吮的親友

親友應包括刑法規定的近親屬,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而其他親屬或朋友、單位內的職工,如果與行為人日常聯系密切,交往基礎紮實,持續時間較長,知道行為人集資行為的真實信息,基於親情或友情而非投資獲利進行借貸,也可認定為“親友”。

非吸吮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壹、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二是從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戶數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

三是在造成的經濟損失方面,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不吸煙犯罪的構成要件: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性

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性應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為依據。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規定的,應當參照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體部門依據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金融管理法規、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國家法律精神確定。

(二)向社會公示

向公眾公開宣傳,包括通過各種渠道向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是吸收資金的信息而讓其向公眾傳播。

(3)公眾的識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下列情形不屬於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為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1)在向親友或者本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過程中,明知是親友或者本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吸收社會人員為本單位內部人員,向其吸收資金”。

(四)以高額回報為誘餌

即通過承諾回報高於銀行存款利率或股權的方式吸收資金的行為。

為他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提供幫助,收取代理費、好處費、回扣費、傭金、提成費等。,構成非法集資,是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及時退還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處吸收的資金,應當與從不特定對象處吸收的資金壹並計入犯罪數額:

(壹)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放任不管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吸收社會人員為本單位內部人員,向其吸收資金;

(三)向社會公眾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對象、親友或者本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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