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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私募股權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區別

法律分析:1。持續時間不壹樣。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期是固定的,開放式基金沒有具體的存續期。

2.不同的股份限制。封閉式基金的份額是固定的,在封閉期內未經法律批準不得增減。開放式基金的份額是不固定的。投資者可隨時申請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會相應增減。

3.不同的價格形成方式。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會受到二級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交易價格可能會有折價或溢價。開放式基金的價格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不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交易價格根據每個基金單位的資產凈值確定。

4.不同的交易地點。封閉式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閉式基金份額的交易只能委托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按市價交易,交易在投資者之間完成。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可以根據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銷售代理人申請申購和贖回,交易在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完成。

5.投資策略不同。封閉式基金的資金全部可以用於長期投資,而開放式基金強調流動性管理,必須預留部分資金應對投資者的贖回。

6.信息披露的頻率不同。封閉式基金按周公布基金單位資產凈值,開放式基金按日(工作日)公布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和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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