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樣的婚姻協議是有效的?
當婚姻協議有效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
2.男女雙方就哪份財產達成協議時,雙方都要把所有財產寫清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
3.雙方可以約定該房屋歸自己所有,歸* * * *共有,或者部分歸自己所有,部分歸* * * *所有,雙方應具體說明達成了哪些約定。
什麽屬於婚姻財產?
1《民法典》第1062條(2021起實施)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4)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並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5)當事人結婚後,為雙方出資購房的是夫妻雙方。
3.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認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
綜上,是邊肖關於夫妻財產約定是否需要公證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