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婚後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選擇和判斷。
1.以前人們認為,結婚後或者結婚幾年後,可以把其中壹方變成和已婚夫婦壹樣的財產。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我國現行法律也沒有相關規定。
在現實婚姻生活中,人們通常會問,婚前財產會不會成為夫妻的* * *財產,婚前財產怎麽會在幾年後成為夫妻的* * *財產等等。,而有些人會直接認為,屬於壹方的婚前財產,會隨著夫妻生活年限的增加,變成夫妻的* * *財產。這個誤解是有歷史淵源的。
根據法律規定,婚前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和4年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壹方的全部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無論夫妻共同生活了多少年,仍然是個人財產,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什麽是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當代社會,婚姻中涉及的財產壹般屬於夫妻雙方。當然有壹部分是屬於個人的,所以它需要屬於個人。比如因為交通事故等相關事故,得到的賠償應該屬於個人。這部分財產不能參與過去的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