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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之間發生強迫性關系違法嗎?法律是如何確定的?

夫妻分居之間發生強迫性關系是違法的。

根據理論解釋,婚內強奸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特別是在婚姻狀況異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丈夫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違背妻子意誌的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我國刑法原則上將法定婚姻關系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願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排除在強奸罪之外,造成傷害後果或者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與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其他罪並罰。

婚內強奸與壹般強奸的主要區別在於婚姻的存在,而婚姻的存在會對強奸罪的認定產生很大的影響,因為婚姻對性行為有壹定的認可,即婚姻對壹般的性行為方式有保護作用。

如果雙方互相調戲,或者妻子表面上拒絕發生性關系,但希望丈夫和她發生性關系,拒絕的方式沒有那麽強烈,或者妻子心情不好被迫發生性關系,但事後並不完全責怪丈夫,再次發生性關系等。,在這些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強奸罪。

但當性行為方式明顯超過法律保護性行為的方式時,就會出現犯罪,比如妻子因為某種原因拒絕繼續與丈夫生活,拒絕與丈夫發生性關系。

本案中,丈夫明知妻子不想與其發生性關系,仍堅持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並采用暴力手段消除反抗,應認定為婚內強奸。

擴展數據

案例:王維明是婚內強奸的“始作俑者”。被告人與被害人錢於1993年結婚。婚後,王維明逐漸顯露出自己的真性情,於是夫妻矛盾逐漸越來越嚴重,爭吵也越來越多,最終導致感情破裂。

1997、10 6月8日,青浦縣人民法院針對王維明要求離婚的訴求,準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雙方當事人。

期間,被告人到錢某處拿東西。他看到錢某在收拾東西,就要求性交。在錢某拒絕的情況下,王維明使用暴力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致使錢某胸部、腹部等多處被咬傷、抓傷。

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的婚姻關系。法院壹審判決準予離婚後,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兩人均不再是正常夫妻關系。

本案中,被告人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手段與錢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維明犯有該罪。

1999 65438+2月21青浦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1款、第七十二條第1款之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維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王維明不服,沒有上訴。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首例婚內強奸案。

百度百科-婚內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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