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濟補償的條件如下: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解除;
2.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終止的;
3.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申請經濟補償的流程如下:
1.提供完整的材料:勞動合同、考勤表、工資條或工資卡賬單、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通知(決定)或協議;
2.如果妳拿不出以上完整的材料,只要妳能證明妳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妳就可以成為其中壹員。
經濟補償適用於以下情況: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3,雙重標準,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醫療賠償金。主要適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終止。
綜上所述,服務期經濟補償最長期限為12年,只要與當事人達成協議即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