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按分工負責政府人才工作,負責人才引進和服務,負責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構建相關人才服務體系。
(四)負責促進就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體系。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體系,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
結構。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扶持創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境外相關人員在福建就業的管理。
(五)推動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養老、失業、工傷等補充保險的社會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相關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失業、工傷等補充社會保險。
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省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保險計劃。
(六)負責全省就業、失業及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參與制定就業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實施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
(八)負責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綜合管理職稱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和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政策和人員安置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政府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省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的評比表彰工作。根據分工,負責國家級和省級立功受獎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辦省領導幹部任免事項。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企事業單位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福利和退休政策,指導全省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負責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