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門規定保護婦女的文化教育權利: (壹)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2)保障婦女在入學、深造、畢業分配、授予學位和送出國留學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3)確保女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四)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五)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受教育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和內容: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3.獲得公平的學習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第十六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和派遣出國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學校在招生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特殊專業除外。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健康發展。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外,對拒絕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其入學。政府、社會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的實際困難,創造條件保障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