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指由財政部門印制並加蓋財政票據監制章的收付憑證,用於行政性收入,即不征稅業務。收據可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外部收據又可分為稅務部門監制、財務部門監制和軍隊收據三種。內部回單是公司內部自制的憑證,用於公司內部發生的業務,如內部材料調撥、員工存款收款、超額業務貸款歸還等。此時,內部自制收據就是合法證據,可以作為成本入賬。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人收到款項後不需要納稅的,收款人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如果單位和部隊之間的業務往來按規定不需要交稅,可以使用部隊出具的收據,這也是合法憑據,可以記錄在案。除上述收據外,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時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據,日常生活中稱為“白條”,不能作為憑證入賬。
法律依據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財政票據使用者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財政票據管理,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建立票據管理臺賬,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晰,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內容和金額壹致。如有錯誤,應單獨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印章或者標明“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應當保持完整,不得擅自銷毀。
第三十五條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購證遺失的,財政票據使用者應當查明原因,及時書面報告原開具票據的財政部門,並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在報紙上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