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錢出櫃臺,概不負責”的運營機構單方免責聲明,壹般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壹章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因此,銀行或其他經營者的此類單方免責聲明壹般缺乏法律效力。
出現誤存時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首先要向司法機關明確不當得利的身份,並證明其金額。實踐中,在因疏忽或失誤導致的存取款案件中,敗訴方往往無法獲得受益人的身份即聯系方式,而銀行出於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往往拒絕提供受益人的具體個人信息,敗訴方不得不面臨主張權益的困境。
在這種情況下,失聯方應盡量保留對方在存款和轉賬時的姓名和賬戶信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可以根據賬戶信息向人民法院申請向相關銀行了解賬戶持有人的具體信息,以便順利進行訴訟。
其次,在實踐中,主張不當得利的糾紛往往需要面對由哪壹方證明自己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對此,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明確規定,主張存在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原則上,取得財產的壹方應當證明其具有取得該款項的法定原因或者合同原因。
參考以上內容?人民網-銀行能否追回“錢出櫃臺不負責”的存取款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