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登記的房地產權利不得擅自撤銷。
2.行政機關只能通過撤銷行政行為來撤銷登記。
3、不動產登記法應當明確註銷登記的情形和程序。
1.不動產登記證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註銷?
1,不動產損失;
2.債權人放棄權利;
3.依法沒收、征收、收回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消滅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不動產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3.不動產登記證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壹)房地產的位置、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用途及其他自然條件;
(二)房地產權利的主體、種類、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動及其他權屬狀況;
(3)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綜上,在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證的情況下,請求撤銷不動產登記證需要有正當理由且撤銷不動產登記證的法律性質不同於註銷不動產登記證。請求撤銷不動產登記證書壹般是因為登記事項錯誤,請求更正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異議進行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