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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讀《遺憾:稅法的概念和特征》講義

(壹)稅法的概念

1,稅收的特點

第壹,征稅的主體是國家;第二,國家根據其政治權力征稅;第三,稅收的基本目的是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第四,稅收分配的對象是社會剩余產品,C、V部分不能覆蓋;第五,稅收是強制性的、免費的和固定的。

2.稅法的概念

稅收是壹個經濟概念,稅法是壹個法律概念。

稅法是指強大的國家機關制定的關於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所謂主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即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同時,在壹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立法機關往往擁有壹定的稅法立法權,因此也是制定稅法的主體。此外,國家權力機關還可以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某些稅法,被授權的行政機關也是制定稅法的主要組成部分。

稅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法是各種稅收法規的總和,即由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和稅收爭議法組成的法律體系。從立法層面看,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稅法,即①全國人大制定的稅法,②國務院制定的稅法或省級人大制定的地方稅法,③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法,等等。狹義的稅法是指已經由國家權力機關正式立法的稅法,如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

從形式特征上看,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其中,無償性是其核心,強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從稅收職能來看,調節經濟是壹個重要方面。

(二)稅法的特點

1.從立法程序看,稅法屬於成文法而非習慣法;

2.從法律性質上看,稅法是壹部強制法而非授權法;

3.從內容上看,稅法是綜合的而不是單壹的。

稅法是由實體法、程序法和訴訟法組成的綜合法律體系。其結構大致如下:

(1)憲法和稅法;

(2)憲法加基本稅法加單行稅收法規;

(3)憲法加單行稅收法規等不同類型。目前,我國屬於憲法和稅收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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