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在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成為合格的被告。但是,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三)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是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有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具備技術檢驗或技術鑒定的必要條件。
二、《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3、建築物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三、火災事故罪的特點
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②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③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對火災的發生有過失,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可以避免,但明知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四)客觀上屬於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這裏的“消防管理條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後果嚴重”是指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決定。
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的,應當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經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建設、使用和生產經營。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建設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