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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守方需要撤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與被告人或者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親屬關系,或者曾經作為偵查人員、公訴機關工作人員參與案件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必須保持獨立,不得與被告人或者案件當事人有利益或者其他關系。辯護人與被告人或者本案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應當向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協會申請回避;已經申請回避的辯護人認為沒有必要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協會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許回避的決定。此外,辯護人也有義務主動申請回避。比如辯護人曾作為偵查人員、公訴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辦案,或者與涉案人員有親屬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辯護人應當主動向法院申請回避,由法院審查決定。總之,辯護人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確保案件的審判程序合法公正。

如果辯護人被判定有利益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回避,是否會影響被告人的辯護權?不能,如果辯護人因利益或其他關系回避,法院會另行指定壹名有資格的辯護人代理被告人,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不受侵犯。

作為辯護人,妳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保證自己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必要時主動申請回避,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所以如果辯護人退出,法院會指定其他合適的人員代理被告人,保證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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