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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體或墜物的危害有哪些?

高空拋物體或墜物的危害有哪些?(1)高空拋物體原因分析。高空拋物的原因有很多。人為高空拋物壹般是由於部分居民懶惰或不良生活習慣造成的。還有壹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運氣好:那麽多居民不懷疑自己的腦袋,經常不考慮後果就把垃圾扔出窗外。孩子高空扔物是因為無知好奇或者大人引導不當,大人高空扔物是因為懶。有時候,家庭矛盾甚至是高空拋物的誘因。由於引發高空拋物事件因素的復雜性和突發性,很難從成因上預防高空拋物事件。(二)高空墜物對物業服務公司的危害。1,衛生清潔難維護。業主為了省事,經常把垃圾果皮扔到窗外,對小區的衛生環境造成破壞。特別是壹些隱蔽的綠化帶區域,往往成為天然垃圾場,垃圾中夾雜著綠植,給保潔員的工作增加了難度,只能用手壹點壹點地撿拾。2.這個社區的居民挑起沖突。住在低層小區的居民也深受高空拋物的困擾,尤其是帶前花園的業主。花園經常被樓上住戶扔的垃圾汙染,導致樓下業主和樓上亂丟垃圾的業主產生矛盾,經常向物業服務公司投訴。但物業公司只能采取上門勸說的方式。即使有證據知道是哪位業主實施了高空拋物,物業公司也無法在不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對高空拋物采取懲罰性措施。因此,由此產生的居民區居民之間的矛盾往往非常尖銳,但卻沒有具體的措施來調解。3.事故賠償風險取證難是必然的,高空拋物是個大問題。據相關數據顯示,90%的高空拋物事件都找不到肇事者,很多傷者因為是啞巴只能吃黃連——說不出的痛,只好自己承擔治療費用。但在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每當高空墜物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時,傷者往往先找到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找到肇事者和事故原因,物業管理公司應全力配合。但由於高空墜物的突發性和隱蔽性,往往很難找到受害人,物業管理公司往往無辜卷入訴訟,難以脫身。《民法典》第1253條(自2021.1.1起施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不明物體或者墜落物造成損害的責任不明的物品。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住在高層建築裏,高空墜物是常有的事。針對此類事件,應從社會學校和個人的角度重點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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