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是適應上述住房貸款擔保方式創新的產物。根據《辦法》的規定,住房置業擔保是指在借款人(購房人)不能滿足貸款人(銀行)提供擔保的要求時,為借款人申請住房貸款,與貸款人簽訂擔保合同,並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借款人申請擔保時,擔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壹定的擔保費,並要求借款人以購買的商品房作為抵押物。當借款人因某種原因未能如期償還所欠銀行的貸款時,擔保公司應對償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
3.在個人購房擔保貸款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中,銀行、擔保公司和購房者是貸款人、擔保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擔保公司以無償資產為購房者的貸款提供還款擔保。擔保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通過政府預算資金、資產配置和骨幹房地產企業獲得,在承擔擔保責任的能力上有可靠的實力保障。房地產經紀人的擔保能力受許多客觀因素的影響。壹方面,房地產經紀人的經營狀況會影響其信用。另壹方面,房產中介願意為客戶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主要是為了促進銷售。如果房產中介不能長期穩定經營,銀行面臨的風險會很大。因此,擔保公司介入住房消費貸款,可以有效解決銀行在推行消費貸款過程中遇到的客戶信用不足的問題。
4.對於購房者來說,申請貸款擔保首先可以獲得很多權利,然後簡化手續,節約成本,無疑會吸引更多的客戶,從而促進住房貸款業務的進壹步發展。擔保公司提供的擔保既強化了銀行住房貸款的擔保機制,促進了銀行貸款業務的發展,又滿足了市民購房的客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