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公司上市的條件如下:
1.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該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3.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設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後新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面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超過10%;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對藥品承擔責任的有關規定如下:
1.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下,持有人負責藥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對藥品的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制造、流通和不良反應監測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承擔藥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責任,但不壹定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負責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和上市、上市後研究、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和處理。從事藥品研究、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享受生產經營鼓勵和扶持政策的權利。《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有權依法從事研究、生產、經營等活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享有鼓勵和引導政策的權利。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藥品註冊證的企業或藥品開發機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身份由申請人變更。申請人能否成為上市許可持有人,還需要藥監部門及其技術審評單位進行審核,確定其是否符合相應的條件和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條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全過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