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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婚姻登記處離婚有什麽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很多人在外地工作,想在外地以各種理由離婚,但是不知道能不能在外地直接辦理離婚手續。那麽,離婚手續壹定要去婚姻登記處辦理嗎?我必須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嗎?不壹定。協議離婚,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結婚證和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雙方可到雙方戶籍所在地的任壹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離婚訴訟的原告必須攜帶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起訴書到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申請離婚訴訟。離婚登記實行屬地管轄原則: (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由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常住戶口在其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為常住戶口在本轄區內的涉外和港澳臺省居民、華僑和出國人員辦理婚姻登記。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殊區域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婚姻登記處。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婚姻登記處,登記造冊,向社會公布,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1)主要要件。依法登記結婚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2)離婚協議的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夫妻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離婚的表示無效。(三)其他要求。必須具備“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的法律要件。“妥善處理”是指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問題達成的協議。其中,子女的問題要妥善處理,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支付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費用,子女的姓氏是否變更等。財產問題,包括財產的合理分割和處置,債務的分擔,住房的分配,對有需要的壹方的經濟援助。可以不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但要看情況,必須符合離婚條件,才能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0條* * *辦理離婚登記完畢,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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