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節假日值班算加班嗎?
法定節假日值班不算加班,加班和值班的區別:
(1)工作內容不同。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值班是指用人單位安排本單位相關人員在夜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從事的活動。出於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或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這些通常都是非生產性的職責。
(2)工作強度不同。壹般由於工作量大或時間緊,工人無法在正常時間內完成生產任務,只好通過延長工作時間來彌補時間的不足。但是值班的話,壹般工作量都不大。有事就忙,沒事就閑。壹般來說,妳有更多的時間休息。
(3)法律規定不同。加班由《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範,對加班程序和加班報酬作出具體規定。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多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進行規定或約定。
二、加班有什麽要求?
(a)每天不得超過1-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如果安排補休,將不計算加班。
(三)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休法定節假日的,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安排補休來抵消加班時間。
3.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是什麽?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工作的,同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用人單位不得向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綜上所述,值班不等同於加班。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值班。壹般情況下,他們偶爾會去用人單位檢查。當事人沒有必要整天呆在用人單位,即使呆在單位也沒有安排任何具體工作,所以值班員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