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按照預售商品房,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項目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國務院令第248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1。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依法預售的商品房,開發建設資金投入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建設進度和竣工日期已經確定;四、已辦理預售登記,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3)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5)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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