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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被告沒有出庭。被告能否在二審中提出訴訟時效問題?

壹般情況下,壹審未提出,二審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會考慮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只要壹審未超過訴訟時效,二審就不能支持其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如果被告在壹審中沒有對訴訟時效進行抗辯,而在二審中提出了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則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主張,二審不應予以支持,但根據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的主張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除外。因此,鑒於原告的上述答辯,被告可以向二審提出答辯主張不予主持的請求。壹審被告未到庭,喪失了辯護權或陳述權,但不影響二審訴訟時效問題。在二審中,被告有權提出訴訟時效問題。缺席裁決是終局裁決的特例,是相對於相反裁決而言的。裁決是指雙方當事人參加仲裁審理時,仲裁庭按照規定的仲裁程序,在整個仲裁過程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這是正常程序下的仲裁結果。缺席裁決是指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擅自離庭時,仲裁庭作出的裁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9條,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審理該抗辯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在壹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能夠根據新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失效的除外。

當事人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請求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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