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扣繳提取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最低生活水平後,對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生活必需以上的房屋、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第八條
動產被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由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蓋印章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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