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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民法規定

對高空墜物的規定是基於《民法典》第1254條第壹款,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同時明確,從兩棟建築物上拋擲物體給人造成壹定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1254條第壹款規定,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壹規定讓受害者可以及時鎖定責任人,同時賦予責任人尋找真正侵權人、抓住損害“真兇”的權利。立體銜接,物業公司有安全保障義務。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該規定明確了物業公司在高空墜物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倒逼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做到防患於未然。四維儲能,公安有調查取證的義務。第1254條第3款規定,有本條第1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明責任人。這壹規定增加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權利和偵查的義務,為抓捕破壞的“真兇”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二,人故意高空拋擲物體能判刑嗎?對於高空拋擲物體,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擲地點、拋擲物體的情況、造成的後果等因素,準確判斷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確定處罰。意見提到,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管制規則,明確了責任分工,通過“四維力”編織安全保障,全方位根治“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壹維受力,高空拋物被確立為禁止。《民法典》第1254條第壹款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這壹規定把拒絕高空拋物的倡議和口號變成了法律層面的禁止性規定。二維輔助,精準追蹤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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