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還在職場的女性,在考慮二胎的時候,壹定做了足夠的考慮和準備。但對於很多公司來說,情況並非如此。因為在招聘員工這件事上,很多公司也被質疑歧視女性。
我個人覺得很多公司在這壹點上沒有做錯,因為他們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創立的,而不是為了慈善。如果招聘的女生今天剛進來,不到壹個月就懷孕了,那麽公司在業務發展上也會受到損失,我們還會繼續雇傭這些懷孕的員工。懷孕的員工也不能被解雇。
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為勞動婦女懷孕提供了壹定的保護機制。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而且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公司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近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壹起懷孕女工維權案,是壹起因高齡孕婦拒絕出行引發的勞動爭議。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女方91490.58元。
我個人同意法院的判決。
壹個家庭對於新生命的到來應該是充滿甜蜜和喜悅的,但是很多職場女性卻因為懷孕和產假而被終止工作,被降薪,被要求出差或者加班。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我覺得這位高齡孕婦雖然懷孕後兩次未能參加公司安排的出差,但在工作中還是能夠積極溝通,提出替代方案的。公司安排的出差不是不可替代的。而且作為高齡孕婦,懷孕也不容易。這個時候孕婦不願意長途跋涉。因此,該女子兩次參加國外項目均失敗,不能認定其違紀。公司以這樣的理由與女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