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處理追尾?
1.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在道路上發生追尾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損害賠償。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3.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逃逸的,事故現場的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
4.事故發生後,應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采取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快速報警;
5.當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時,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姓名及聯系方式、機動車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共同簽字後,自行離開現場,協商定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采取緊急制動措施。
(壹)前車正在左轉、掉頭、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汽車;
(三)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以及其他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