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執行;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9、當事人不在場的,邀請證人到場,並由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條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在返回行政機關後辦理批準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當場制作並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壹式兩份,分別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