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是指財產權人與加害人雙方主動就被侵害財產權的恢復達成協議,通過自助方式解決權利糾紛;
2、調解,以雙方自願為前提;
3.仲裁必須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不得強迫進行;
4、訴訟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請求以國家強制手段保護財產權。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以下內容:
1,公民合法收入、住房、儲蓄、日用品;
2.公民合法的文物、圖書資料、樹木和牲畜;
3.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和其他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九條本章規定的保護財產權的方法,可以根據侵犯權利的情況分別適用或者合並適用。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