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
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為就業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
第四十三條中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