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現(玉礦)的不能申請個體采礦權,因為依法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
3.可以先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成為探礦權人。由於探礦是壹項高風險投資活動,國家也對探礦活動采取積極的鼓勵政策,因此我國法律對探礦權人的資格沒有限制。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都可以成為探礦權人。
4.探礦權人取得探礦權人資格後,有權在指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並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
再次祝妳好運,但這種事情不是妳壹個人能做到的。妳應該有壹個有效的工作團隊來取得成功。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批準、登記;但是,依法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生產進行的勘查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符合下列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1)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