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其主體範疇屬於自然人範疇,可以參與訴訟活動。
但是註意,在民事活動中,個體工商戶與自然人是並列的,沒有關系。
民事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並不完全壹致。
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四十六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字號。
營業執照登記的所有人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所有人與實際經營者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根據《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第41條:
有名牌的個體工商戶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並在訴訟文書中註明有名牌的戶主。
有網友將“個體工商戶”誤認為是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其他組織”,這是不正確的。
從法律角度看,民事訴訟意見第40條對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的解釋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從理論上講,按照民法專家的壹般理論,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主體上從屬於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主體上,與自然人並列。
民事訴訟主體和民事主體是不同的概念。
附加法律:
《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個人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二)依法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註冊並取得中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組織登記證》的社會組織;
(五)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專業銀行。
(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八)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九)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