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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在壹審程序中應當何時舉證?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開庭前或者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詳情如下:

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證據的時間在開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日期;

2、因正當理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法院許可,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提供證據的權利,可以延期提供證據;

3.在特殊情況下,因正當理由延期提供證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證據的期限可以延長至二審期間;

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壹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5.在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日提供證據。如果這兩個時間都不能提供證據,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第八十壹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其他證據保全程序參照本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第壹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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