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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

2021民法新規;

1,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的義務;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可以依次擔任監護人;

3.監護人嚴重侵害被監護人或者不履行監護義務的,可以被法院取消監護資格;

4.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繼續履行法定義務。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在指定監護人前未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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