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義務主要是指以自己的角色為對象,主動承擔相應的義務,具有法律意義。
消極義務是指不作為主體保持沈默,但又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稱為消極義務。
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義務最本質的定義就是四個字:社會責任。社會責任對於每壹個普通公民都有壹定的法律意義,因為他所處的環境就是社會環境,作為社會環境的壹員,他必須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這是法律上的義務。
從法律角度看,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是同等對待的兩種義務關系,也是社會責任價值的兩種不同體現。
社會責任肯定是我們必須承擔的壹部分。當整個社會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時,我們應該以積極的態度承擔起我們的責任。
而不是用消極的態度去攻擊整個社會風氣,這樣不僅改變不了整個現狀,甚至會讓妳的心態變得很糟糕。
作為壹個國家的公民,首先要明確自己的基本責任和主體地位,因為只有從這壹點出發,才能明確自己的法律定義。
義務是自願、自願和應當。對稱的“權利”又稱“社會責任”和“直接的社會義務”。
壹般認為,為了滿足壹定社會關系的參與者享有直接的社會權利,他人應當做的某些作為或不作為是客觀社會規律、人們日常生產生活活動等條件的直接結果,壹般由習慣、道德等社會規範所確認。這種意義上的義務是法律義務的直接基礎和社會內容。“法定權利”的對稱性也叫“法定義務”。
法律規定權利主體應當采取某種行動或者不采取某種行動,是保證合法權利實現的條件,是國家對某些直接社會責任的確認,具有鮮明的階級性,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維護了統治階級的利益。根據憲法、部門法和其他標準,法律義務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