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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資本制度的特征不包括

按照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資本制度的特征並不包括強調公司資本不能分批繳納。

公司資本制度簡介;

對公司資本制度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是指公司資本形成、維持和退出的制度安排。廣義的公司資本體系是指圍繞股東股權投資而形成的支持公司資本運作的壹系列概念網絡、規則群和制度鏈。

前者側重於出資、資本增減和資本退出三個方面涉及的問題。

公司法律制度簡介:

公司法是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等對外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的主要法律。鼓勵投資和創業;強化公司意誌的自主性;加強對債務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和員工保護措施。

組織形式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沒有規定其他公司的組織形式,實踐中也不允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是指全體股東依照公司法設立,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公司資本制度的分類:

1,授權資本制。

是指公司成立時,雖然資本總額記載在公司章程中,但不要求發起人全部發行,只需認購壹部分即可成立公司;未承諾部分可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隨時授權董事會發行,無需股東會決議或修改公司章程。

授權資本制度由英美公司法創設,其中美國是實行授權資本制度的典型國家。

2.妥協資本制度。

也稱核準資本制或允許資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的資本總額仍由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但只有股東認可壹定比例的資本,公司才能成立;剩余部分授權董事會在壹定期限內發行,發行總額不得超過法律限制的資本制度。

折衷資本制度是介於法定資本制度和授權資本制度之間的壹種新型資本制度,是兩種制度的有機結合。目前,這壹制度在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司法中都有壹定程度的實施,尤其是德國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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