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義務和責任
壹.公民權利
1,民權的含義:
(1)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或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3)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可以請求機關給予救濟。
2、公民權利的分類:
(1)財產權和人身權。
(2)控制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3)主權利和從屬權利。
(4)原始權利和救濟權利。
(5)專有權和非專有權。
3、公民權利的行使
公民權利的行使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權利的行使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自由行使權利。
(2)正當行使和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
4.公民權利的保護
是指為保護權利不受侵害或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而采取的救濟措施。
(1)自我保護:又稱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采取各種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自衛自救行為。
(2)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是指當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機關通過法律程序予以保護。
第二,公民義務
是指義務主體為了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在權利範圍內必須受某種行為的約束或不受某種行為的約束。民事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法律義務和合同義務。
2.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3.排他性義務和非排他性義務。
三。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責任基於民事義務,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
(2)民事責任旨在恢復被侵權人的權利。
(3)民事責任具有法律強制性。
(4)民事責任是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2、民事責任的分類:
(1)不履行債務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
(2)履行責任、返還責任和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
(4)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權。
(2)清除障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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