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壹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四條事業單位對其直接管理的不動產和動產,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第五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國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或者破壞。
第五十七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規,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