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失犯走火罪、過失突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上述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放火、決水、爆炸、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因預見到了而認為可以避免,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罪、破壞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破壞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