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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1)以工作性質為標準。

1,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勘察合同是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條件的勘察研究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壹般應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來完成。勘察合同是反映和調整發包人與受委托地質工程單位關系的依據。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初步設計合同是為項目的初步勘察設計和主管部門進行項目決策而訂立的合同。施工設計合同是指項目決策成立後,為具體施工而成立的設計合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籌建單位與施工單位為完成工程的建築安裝而達成的合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建築安裝工作,籌建單位應當驗收建築物及其安裝的設施並支付報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由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簽訂,合同的成立壹般不需要審批。

(2)以合同標的為標準。

1,國內工程承包。國內工程合同是指雙方屬於同壹國家的建設工程合同。

2.國際工程合同。國際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壹國建築工程承包方和另壹國建築工程承包方就雙方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壹方或雙方是外國人,標的是具體的工程項目,如築路、開發油田和礦山、修建水利設施等。合同的內容是根據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以及世界各國公認的特定國際工程招標程序,雙方為完成這壹特定工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本合同可分為工程咨詢合同、施工合同、工程服務合同和設備供應安裝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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