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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前對工程有什麽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條件如下:

1,完成了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

2.施工單位檢查了竣工工程的質量;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所有問題;

5、對於委托監理的工程,在監理資料齊全的情況下,監理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該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

6.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中查驗勘察設計文件和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單,並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7、有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

8.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條

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必須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面和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施工企業應當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進行修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壹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簽訂的工程保修書,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采暖制冷系統工程等工程的安裝工程;

保修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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