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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驗收有什麽法律意義?

?竣工作為工程建設中最重要的裏程碑之壹,是法官審理工程案件必須認定的重點,也是律師作為代理人應牢牢把握的核心問題。

?工程竣工驗收的概念

?工程竣工驗收意味著工程合格。竣工驗收是指工程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施工、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查,取得合格的資料、數據和竣工憑證。換句話說,竣工是工程合格的檢驗程序,也是取得工程“合格”證書的程序。

二、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律意義

?工程竣工驗收具有以下四種法律意義:壹、竣工代表發包人履行了竣工驗收的法定義務後,工程質量被認定為合格。二、竣工代表工程竣工,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次日開始進入。第三,工程竣工後,法律意義上的“物”也就竣工了,發包人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竣工,辦理房地產產權證,用於抵押、出售、使用。第四,工程完工後,承包商可以提交工程結算資料,要求結算工程價款。

?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否則,除非能證明發包人偷懶或拒絕組織竣工驗收,否則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很難得到支持。

?3.竣工、移交和完工的區別

?竣工側重於承包商的主觀觀點,竣工強調的是工程建設各方通過驗收程序確認工程質量的客觀狀態。完成是完成的前提和基礎。完成是對完成的評價,具有真正的法律意義。

?根據《公路法》和《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公路工程驗收分為竣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項目法人負責竣工驗收,交通運輸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負責竣工驗收。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等同於建築工程竣工驗收,與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具有同等法律意義;公路工程竣工驗收相當於國家驗收。

4.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

現實中,用人單位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的情況很多。“擅自使用”的主要後果是,發包人喪失了以工程質量因未竣工驗收而無法確定為由拒絕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權利。“擅自使用”在法律上可視為發包人“擬建工程質量合格”,即使可能與客觀事實有差距。

對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要了解收縮限制。“擅自”使用是指未經竣工驗收即投入使用,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論承建方是否同意;“使用”是指構成建築物的功能使用;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僅限於實際“擅自使用”的建築面積。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對工程建設本身的全面總結,是承包商所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的直接證據,也是承包商可以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很多情況下,沒有規範的竣工驗收報告,也無法查到竣工驗收登記,所以工程的竣工證書、竣工驗收記錄,以及業主擅自使用、拖延竣工驗收的證據,也能達到竣工驗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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