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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反間諜法》和《國家情報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還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為了做好銜接,《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為完善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聯動機制,促進案件移送問題的解決,行政處罰法增加了以下規定:壹是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二是加強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的移送和接收,完善辦案信息通報機制。三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並處以罰款的,行政機關未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進壹步細化量刑過重原則,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行政處罰法》規定,壹是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是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三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此外,在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方面,要規範非現場執法和行政處罰信息化,在體現便民原則的同時提高行政效率,加強對當事人陳述、申辯等權利的保護。在加強社會監督方面,完善行政處罰執行制度,明確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完善行政處罰適用規則,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處罰法》增加了綜合行政執法制度的規定、行政處罰權下放至鄉鎮街道的規定、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納入《行政處罰法》。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堅持為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定規則、劃邊界,為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確保行政執法既有力又有溫度,作出了壹系列有針對性的規定。

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解決違法成本低的突出問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補充了行政處罰種類,引入了行為處罰、資格處罰等行政處罰種類。對於違法所得,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要求,除依法退賠外,予以沒收。此外,明確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並造成危害後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

為了強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提高行政處罰的社會認可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也增加了許多重要措施。明確第壹次違法可以免予處罰的,即第壹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處罰。明確不存在主觀過錯不予處罰,即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明確適用從舊到輕的規則,即實施行政處罰,在違法行為發生時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的規定較輕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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