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工程質量檢測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範圍本標準規定了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的管理內容和程序,包括術語、基本規定、檢測機構能力、檢測程序和檢測文件。本標準適用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適用於上述工程建築材料和工程實體的質量、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檢測的管理。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除本標準外,還應當符合相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規定。二。規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對於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只有註明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對於未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版)適用於本文件。GB 50618-2011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驗技術管理規範JJ/T181-2009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驗分級標準3、術語3.1.1工程質量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是根據試驗和檢測手段確定建築材料和工程實體質量特性的活動3.1.2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服務,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向社會出具工程質量檢測數據或檢測結論的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以下規定中簡稱“檢測機構”。3.1.3檢測人員經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考核合格後,從事檢測技術管理或檢測操作的人員的總稱。3.1.4檢測設備用於判斷檢測結果的計量器具、標準物質和輔助儀器設備的總稱。3.1.5見見證人,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委派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見證試驗樣品的取樣、制作、檢驗和現場工程實體檢驗過程的真實性和規範性。3.1.6取樣人員是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負責取樣和制作檢驗樣品的技術人員。3.1.7見證檢測檢測機構在見證人見證下進行的檢測活動。3.1.8見證取樣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由取樣單位的取樣人員對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建築材料進行現場取樣制作,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3.1.9建設工程檢測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是以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為手段,對工程質量檢測信息進行采集、處理、存儲和傳輸的管理系統。4、4.1.1建築工程質量檢驗的基本規定應執行國家現行技術標準。4.1.2檢測機構應當取得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4.1.3檢測機構必須在資質範圍內開展檢測工作。4.1.4檢測機構應對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4.1.5見證取樣和見證檢測的項目不符合見證要求的,檢測機構不得進行檢測。4.1.6檢測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增強糾錯和持續改進能力。4.1.7檢測機構的技術能力(檢測設備和技術人員)應滿足本標準附錄A中相應學科檢測項目的要求。4.1.8檢測機構應采用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提高檢測管理和檢測工作水平。4.1.9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檔案和日常檢測數據的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書、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每年統壹編號,編號必須連續,不得撤回或塗改。自動收集的數據的原始記錄應打印或電子存檔。存檔的測試報告應與發布的測試報告壹致。4.1.10檢測機構每年至少參加壹次主管部門組織的檢測能力驗證。在我們國家,無論什麽樣的工程,大部分都需要進行質量方面的檢測,因為壹旦質量不符合標準,就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安全事故,所以檢測質量也保證了公民的壹些個人方面。這種檢測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具體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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