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夜間”是指晚22時至早6時之間的時段。而且早上六點不是晚上,可以施工。
噪音從6點開始,在時間上不算擾民。妳可以向環保部門反映這個情況,請他們協調。施工擾民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現場施工擾民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要求責令施工單位改正,有關部門也可以對施工單位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低噪聲技術和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對噪聲汙染嚴重的落後技術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列入國家綜合產業政策目錄的噪聲汙染嚴重的工藝和設備的淘汰期限。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目錄的設備。工藝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目錄的工藝。
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進行的搶修、搶險作業除外。
因特殊需要需要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的證明,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將噪聲汙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噪聲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