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為壹般安全事故的安全員不是主要負責人,也不是管理人員。在生產安全事故中,如果要判刑,只會有兩個罪名,壹個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壹個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兩者的主體都不是安全員,所以安全員不會被判刑。安全員的主要職責:
壹是持證上崗,主動組織排查各類相關安全隱患,並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寫排查記錄。研究本部門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從思想上統壹安全職責,認真研究落實公司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的順利實施。
二、定期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培訓,建立健全公司突發事故制度,參與事故應急救援的準備和演練,特別是在重大節日和節假日期間。
三、實行定責任、定片管理,做到開工前,對環境設備進行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做好交接工作,責任、組織、制度和防範措施得到落實。
四、制定生產部門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文件,定期篩選,全面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員工不違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