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施工現場受到傷害的勞動者,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的勞動者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要承擔責任,但是員工不聽指令,造成自己受傷,也要承擔壹部分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如果這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員工本人就有過錯,用人單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履行自己的義務。雇主應承擔責任,但雇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減輕雇主的責任。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傷亡的;醉酒致人傷亡;自殘或自殺。處理工傷時,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待工傷認定處理完畢後再申請傷殘鑒定,再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具體的工傷賠償金額。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