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去當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妳需要提供勞動仲裁申請書,單位名稱和註冊,員工在單位工作的證明,工資條,通行證,考勤表,工作服,證人證言等。,且勞動仲裁不收費;
2.去勞動局工傷認定處進行工傷認定,單位蓋章不蓋章都可以,只要有勞動仲裁委的勞動關系裁決書即可;
3.工傷認定後,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情況、個人工資、社會平均工資計算具體賠償標準。如果單位不給,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賠償,需要勞動能力鑒定書和工傷賠償申請書。
工傷治療單位不以下列方式要求賠償:
1,先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索賠;
2.與單位協商,協商後單位可以支付工傷賠償金額;
3.向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部門協調,單位支付職工工傷賠償金;
4.申請勞動仲裁時,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安排勞動仲裁裁決,並向單位要求賠償;
5、經仲裁仍不支付的,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6.工傷賠償包括:
(1)醫療費、帶薪停職期間的工資、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勞動關系的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二)具體數額結合本人工資和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