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壹個月內未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逾期申請之日止的所有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後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否則賠償費用由單位承擔。
3.即使為受傷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單位仍需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傷殘津貼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工傷認定後,職工辭職時,單位需要支付傷殘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非工傷不影響公司。
工傷對企業管理的影響:
1,增加企業經濟負擔:工傷事故可能導致企業支付工傷賠償金、醫療費和停工期間的工資;
2、影響企業生產效率:工傷事故可能導致生產線停產或效率下降,影響企業整體生產進度;
3.損害企業形象:頻繁的工業事故可能會損害企業形象,影響公司在客戶和潛在員工中的聲譽;
4.增加企業管理難度:工傷事故的處理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的管理資源,包括事故調查和處理後續賠償,增加了管理難度;
5.可能導致法律訴訟:如果工傷事故處理不當,企業可能面臨員工的法律訴訟,增加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工傷對單位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如果公司沒有及時辦理工傷認定,單位將承擔全部工傷待遇費用;即使已經繳納工傷保險,單位仍需支付相關工資和補貼;工傷認定後,員工離職時需要額外支付補貼,而非工傷不會給單位帶來這些經濟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文章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