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符合病歷管理有關規定的復印件或復檢、檢驗報告等完整的病歷資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鑒定水平
1,1級到4級都是無行為能力。
2、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7級至10級為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的,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符合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復印件或副本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受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並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多個醫療衛生專業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